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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串岗受伤,是工伤吗?
小郎自2007年进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形成劳动关系。2008年5月,公司车间主任安排小郎打扫卫生,小郎次日跟在王青青后边工作观看学习便于次日上岗。恰遇发生事故小郎为避险,慌乱中从窗戸跳出,经诊的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公司支府了全部费用。
2009年2月,小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支持了小郎的申请请求。
小郎上班期间的“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但不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况且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企业之安排,也不属于串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