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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行政工作案例分享:
职工因私请假后,在前往办事的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因私人事务向单位请假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离开单位,在前往办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如本人无责任,可否认定为工伤?
此种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除交通事故及责任外,该种工伤类型的核心条件是“在上下班途中”,具体而言,其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班”,二是“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蔀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单位同意离开单位后当天不再返回单位的,与一般“下班”并无不同,即“下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的下班,也包括经单位同意后未到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时的下班。“途中”虽然多指工作场所与劳动者家庭之间的空间路线,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因“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空间路线也应当作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劳动者因私人事务向单位请假并经单位同意后离开单位,在前往办事途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宜作为上下班途中处理,并据此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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