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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分享:公司发出解聘通知后又反悔,员工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梁女士2013年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7月A公司向梁女士提出变岗位由经理工资1.2万元变更后为副经理工资为8千元。梁女士收到该通知后在《岗位变更协商回执》上签字回复单位:“不同意”。
2022年8月A公司向梁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鉴于您不同意岗位变更的调整,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第二天A公司通过内网邮件向梁女士发出邮件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无公司负责人签字视为无效文件,现予以撤销”的通知。
2022年8月梁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A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发出补充通知撤销之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不应当支府赔偿。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支持了梁女士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基于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来看,解除权系公司单方形成的,权利人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8月发送的该《通知书》系包含了预告期的解除通知,当该《通知书》送达至梁女士后即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由于梁女士不同意调岗降薪而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能举证其调整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据及合理性。
故A公司解除与梁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府梁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