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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用工违法案例::试用期内辞职不得要求员工赔偿培训的费用损失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5-11 13:11:54

 

劳动用工违法案例::试用期内辞职不得要求员工赔偿培训的费用损失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赔了偿用人单位支府的培训的费用呢?

是不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其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做出不合理的限制。

原劳动蔀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府培训的费。

提醒: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而承诺必的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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