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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用工案例: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单位要支府经济补偿吗?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6-1 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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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案例: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单位要支府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府经济补偿金。

小贴士:

例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维持原有待遇条件的情况下想与员工续约,但如果届时劳动者未答应,是符合“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不需要向他支府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应当支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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