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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6-8 1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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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末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所有员工都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在末位;反过来,即使所有员工都不能胜任工作,也有人排在首位。因此公司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理由辞退员工,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府双倍补偿。如果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则需要举证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否则依然是违法解除,要支府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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