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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7-4 10:05:43

    社保资讯:试用期有上限吗?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设定了上限标准: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对试用期的约定次数也进行了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适用于新进单位的劳动者,对于续签合同的老员工,单位在前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间对其业务能力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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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已有足够的了解,同意续签即表示互相之间的肯定和认可,因此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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