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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资讯:员工拒绝调岗直接离职仲裁,公司要赔钱吗?
2012年10月郭某(化名)与河南省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郭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郭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
郭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此后,郭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河南省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最终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河南省某公司自愿向原告张三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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