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懂就问:公司发出入职通知书,又反悔不用要赔一个月工资!
2018年7月,经面试后,某公司决定录用小月,并向小月某发出录用意向书,要求到岗时间为8月1,小月同意。随后,小月向原单位辞职并交接工作,准备赴某公司上班。
14日,小月问某公司“明天去哪里报到”时,某公司却回复称计划有变,将对其不予录用。
小月诉至法了院,要求某公司赔的偿损失。
企业对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入职前,该企业又反悔,是否该承担赔的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的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对小月录而不用,应根据小月的实际损失进行赔的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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