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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HR劳动案例: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8-28 10:08:31

HR劳动案例: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

202012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朱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与电子厂厂长微信沟通用工需求、人员派遣、考勤核对、报酬结算等事宜。20211月,厂长微信通知朱某派两人来厂。112日,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将徐某等两人送至电子厂,并告知工资为190/天。后徐某在电子厂从事操作工作中受伤。劳务派遣公司、电子厂均不确认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子厂自20211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仲裁委的员会经审理认为,电子厂、徐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电子厂未能证明朱某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亦未举证证明徐某知晓并同意电子厂以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故裁决支持徐某要求确认与电子厂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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