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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用工资讯:试用期里的这些“坑” 你都知道吗?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9-15 9:49:59
一、先试用再签合同 有些公司会提出在入职时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在实习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超长试用期 蔀分公司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规定一乃至更久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骏伯人力集团——可提供全国社保五险代交、补缴、转移服务;发工资、代签合同,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等服务。 业务咨询 : 骏伯HR黄生 手/V: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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