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劳动案例热点资讯: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工资怎么付?
2020年11月,熊某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6000元,但实际上熊某同时在甲、乙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由乙公司为熊某缴纳社保费,发工资。从2021年8月起,熊某的社保费变更为由甲公司缴纳。2022年2月,熊某因遭遇拖欠工资而离职,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乙公司支府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的工资差额,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甲、乙公司在企业群、企业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方面高度重合。熊某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直属领导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综合上述要素,可认定甲、乙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故仲裁委支持了熊某的仲裁请求。
业务关键词:苏州社保五险代理,代买苏州社保,苏州五险一金,无锡社保代理,代交无锡公司社保,南通社保外包,挂交扬州社保,昆山一档社保代理,南京社保挂交,代买江苏全省社保、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等
骏伯HR黄生 手/V: 18319444741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