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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错误用工案例:随意延长试用期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10-30 14:01:51

错误用工案例:随意延长试用期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找出很多理由,想尽办法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其实,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

即,用人单位只能跟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且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

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提醒: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且试用期满,企业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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