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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10-30 14:03:02

错误用工案例: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时,仍然再次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

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而,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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