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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案例: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案 情
2013年1月,冯某入职深圳某食品公司,工资构成为“底薪+岗位技能薪资+提成工资”。随后,该公司先后3次将冯某岗位技能薪资由4155元降低为3400元、3000元、2500元。冯某发现后,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符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符劳动报酬差额及经济补偿。
说 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俒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食品公司单方降低冯某的岗位技能薪资,冯某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食品公司应当补足上述期间冯某应得的工资差额及支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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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黄生 1831944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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