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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保常识分享:“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如何界定?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3-12-21 15:56:48

社保常识分享:“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如何界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惩戒用人单位不依法缴费行为,法律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府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但可以立即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利,还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在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据此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办齐“五险”的。《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的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辽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的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只参加部分社会保险,导致出现缺失险种的情况,也会造成“未依法缴费”的结果。

欠缴或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出现欠缴或漏缴情形,劳动者据此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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