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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纠纷案例分享:提前三十天提离职,这可不是反悔期哦!

1楼
ljhr2012 发表于:2024-1-2 8:52:30

劳动纠纷案例分享:提前三十天提离职,这可不是反悔期哦!

在一次蔀门会议上小明因为工作和主管大吵了一架。一气之下向老板提出离职

老板通过了他的离职申请!冷静下来后,他有点后悔了“不是说离职有30天‘反悔期’我不打算离职了公司应该不能随意辞退我吧?”

我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可以撤回申请,我现在不辞职了,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已经审批通过,我们也安排了后续接手工作的新同事了。

我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公司不顾我的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30天并不是给你的考虑期或反悔期,而是一种缓冲期,以便给你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也给用人单位做好后续准备。虽然你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已无建立或恢复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你希望恢复劳动合同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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