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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是否要支府?
2022年4月15日,王某进入A公司担任焊工。A公司与王某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王某参加培训后,服务期为2年;若王某服务期内离职的,须向A公司支府违约金。之后A公司仅在7月找B检测公司对王某的焊接件予以了检测认证,使王某取得了相关证书,并未对王某进行培训,也没有为此支府过培训费。11月王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离开A公司。后A公司以王某违反服务期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支府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和A公司一样,认为职工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支府“天价”违约金,实则不然。
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但王某并未接受到A公司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A公司亦未为王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因此A公司的上述操作并不符合约定服务期的要求。因A公司并未履行培训协议相关的义务,故双方之间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并未生效,因此A公司以王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其支府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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