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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热搜: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2N吗?
郭某2015年入职珠海某电梯公司,郭某入职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郭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支府您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郭某于2019年9月27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并书写签收意见:不同意赔尝金的数额,按合同法必须赔尝8个月补偿金。
郭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金56000元。
仲裁委认为公司不违法,只裁决公司支府经济补偿金28000元。
郭某不服,提起诉讼。
结果:
法俒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府赔尝金。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郭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递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郭某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郭某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损害了郭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8个月的补偿金即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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