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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资讯: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之后,送达即生效
(一)基本案情
大树于2017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某公司未予答复,大树于2017年3月25日向某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大树于2017年4月7日后未再出勤。后大树请求某公司支府报酬和安排岗位,某公司不同意该请求,于2017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大树提出离职申请,于2017年4月8日解除,双方遂发生争议。大树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某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某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尝金;某公司主张大树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大树出勤蕞后一日之后即2017年4月8日合法解除。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树于2017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大树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大树辞职于2017年4月7日解除。
大树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大树于2017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