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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建筑工人,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3月1日至8日,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将被政府部门联合约谈,3月15日后仍未按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将被督查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查处。
要 求
针对深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经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同意开工、且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实际,就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安监局三部门联合发出通告。
通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办 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在建项目施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已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承诺书、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名册。
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缴费票据,向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结算费用的申请。
缴 费
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施工承包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时 间
3月1日至8日
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专项培训,进行联合约谈。
3月15日后
由市社保机构牵头,会同市、区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按期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督查检查,依据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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