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HR来说,招人,招到人,招到合适的人,一直以来都是工作的重心,但好不容易招来的员工,却提供不了离职证明,真令人头疼。一般来说,HR会要求员工在正式报到时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确认是否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离职证明是确认员工已与上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应,规避企业因使用与其他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可以参考如下方式减免法律风险。
必要的背景调查
首先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无法提供的原因,做好相应的背景调查。
原公司的架构是怎样?各个部门都有多少人?老板是谁?副总是谁?当时招聘的HR是谁?能否提供原公司一些同事的联系电话?能否提供公司的固定电话?......
多方查验,检验并判断员工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要求员工出具承诺书
背调过后,公司可要求员工提供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与其他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并保证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对原单位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由此带来的后果全部由该员工自行承担。
同时,HR要明白,如果新员工岗位匹配度确实很高,为人也诚实可信,当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时,只要该员工可以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无需轻易就拒绝新员工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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