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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期,青见禾惠君接到多起咨询,均反映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
陈小姐来电称,2016年5月中旬,东莞市寮步镇某电子厂向全体员工下发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称员工签署协议后,可一次性退回已被扣缴的社保费。
吴某发信息称,他因企业岗位调整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并未为他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企业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的要求,但遭企业拒绝,其理由是:在职工进入企业时,均与企业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单位可能随时解散,为更加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避免资金流出企业,单位给每位职工以高工资,月薪不低于30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企业人事部经理认为,既然有协议约定,双方就要遵守执行。
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所谓的约定来免除。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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