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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于日前公布,意见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有了明确规定。广州已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8号)(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文件精神,开展了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
一、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纳费用。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与其2015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过渡期的参保人,同时按规定缴纳了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方能在享受2014年过渡期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照医疗费用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行连续参保激励机制,连续参保年限越高支付限额越多。
(一)支付比例:
1.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
2.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支付70%。(2015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28万元)
(二)支付限额:
1.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
2.大病保险实施后,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连续参保首年计算时间为2015年。
(三)大病保险待遇计算例子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参保人,老年人,在一级医院住院发生总医疗费用为30万,其中2.72万不属于可报销范围,27.28万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8.28万元(已达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费中属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万元,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6万。现计算大病待遇:
大病保险一档:(3-1.8)*50%=0.6万元;
大病保险二档:6*70%=4.2万元;
大病保险共计支付:0.6+4.2=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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