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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二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河南神风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河南神风公司未继续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未与张二解除劳动关系,张二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2017年9月1日,河南神风公司书面通知张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张二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除要求违fa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河南神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观点
关于河南神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实践中不同的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观点一:河南神风公司不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观点二:河南神风公司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因此,河南神风公司应当支付张二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样才能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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