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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的员工到退休年龄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陈家骆2009年6月19日入职天地公司。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地公司未给陈家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015年4月4日,天地公司综合办公室向陈家骆发出员工退休(退职)通知书,
2015年5月15日,陈家骆申请仲裁要求天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以陈家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终止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地公司是否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陈家骆认为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天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陈家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未缴社保,员工无基本生活保障,应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
高院再审:法律并未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广州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据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表明双方就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天地公司以陈家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陈家骆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事实并无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劳动合同终止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家骆诉请用人单位天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支持陈家骆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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