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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司机能否认定工伤
再谈重庆坠江司机的工伤认定问题
2018年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通报公交车坠江原因: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在这里,为伤逝者默ai!
公交车司机冉某在驾驶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在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can或者字sha的”三种情形下,应当基于履行职务时发生伤害,应当认定工伤。如果是司机是故意犯罪、字sha等情形,则排除在工伤之外。
故意犯罪。这个相对复杂一些。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冉某的行为是否是危害公共安全?
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冉某是在乘客攻击后进行还击的,虽然其打方向盘的措施不当,但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那种情况下应当是基于对结果的自信,认为至多发生交通事故,坠江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故,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故意犯罪。
有权作出故意犯罪的机关是谁?
当然是审判机关,即人民fa院。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认定行为人犯罪。没有人民fa院的判决,冉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zui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退一步说,冉某和刘某涉嫌故意犯罪,但鉴于其已经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无法予以落实,进而排除故意犯罪,因此冉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假如冉某的家人申报工伤的话,应当认定为工伤。
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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