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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吗?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19-5-27 8:38:07

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合同,不会产生损失。在一个月至一年期间,仍要继续督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形下及时止损:终止劳动合同,会相应减少二倍工资,半年内则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合同了。

书面劳动合同,是固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凭证。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当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而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解决?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
继续用工?而在继续用工的情况下,是否还继续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拒签,用人单位如何解决?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仍然继续用工?超过一年后能不能以劳动者拒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吗?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或者是不是有可能支付赔偿金?
好,耐心往下读,所有问题都会在本文中得以解决。


一、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原因是多样的。
在不少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因无法有效举证存在劳动关系而无奈吞下败诉的苦
果。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措施。
但也有劳动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是拿来当跳板,不想一下就被劳动合同拴住,只是想拿用人单位热热身,作为自己成长的基地。有的劳动
者是并未真正考虑好是否就在这里上班,想再多待上一段时间再谈签合同的事。有的认为公司拿来的劳动合同书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对薪资、期限等不满意。有的劳动者觉得企业的劳动合同书是霸王条款,但又担心自己失去工作的机会,就借口拖延一阵再说。还有的是想揩油,碰瓷,故意不签合同,等过了一段时间就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张二倍工资。
但殊不知,对于劳动者而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有风险的,一旦出了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又不认帐,在
大多数情况下,吃亏的都是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
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从用工的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止,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不因劳动者拒签而免除这个法定义务,至多会承担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这11个月里,劳动者每工作一个月,都可以拿到两个月的金额,而且这个金额不受3
倍社平工资的上限制约,惩罚不可谓不重,但仍有个别用人单位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面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来“止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立法来看,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确立系针对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里主要规范的
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若一个月内未书面订约不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而是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过错是导致双
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完全可依法在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既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可以避免经济补偿金。
但一旦过了一个月,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会产生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要想避免二倍工资的风险,其做法应当是立即止损:行使劳动合同的终止权,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下,结论是: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既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一年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既要支付二倍工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超出一年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则既要支付二倍工资,也要承担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即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关于劳动者在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因为这个时候不适用过错责任,只要不签
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的话,就会被认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无故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保持警惕。出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结论是: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合同,不会产生损失。在一
个月至一年期间,仍要继续督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拒签的情形下及时止损:终止劳动合同,会相应减少二倍工资,半年内则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合同了。
四、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如果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拒
签,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存证据。
如果在一年内,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因为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其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
法性、合理性的证据和依据。
超出一年,就不存在拒签事由的终止劳动合同了,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
性、合理性的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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