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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岑某自带车辆担任某快递公司的二程接驳员。快递公司因岑某未按要求更换车辆而解除劳动
合同。2017年12月,岑某认为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2.7万元、经济补偿10.3万元并请求某快递公司负担2.5万元车辆油耗。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基于运输安全考虑,对运输车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岑某未按
要求更换车辆存在过错。快递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也存在过错,双方虽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说法不
一,但可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快递公司应支付岑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负担
岑某自带车辆工作所产生的2.5万元油耗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件。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提供劳动力。本案劳动者不仅提供劳动,还自带
用于完成快递工作的机动车作为生产工具。在双方未约定对车辆油耗应如何负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负
担劳动者的车辆油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