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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1-6-21 9:50:37

【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单方面将符某某的岗位津贴设置为考核工资,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领取该工资,没有完成

则不能足额发放,变相降低了工资,并因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将其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

离职。因符某某仍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宜,电子公司遂口头辞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及符某某的业绩,以及有关

销售不达标处理的规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岗位津贴从原有的2000元降为0元,电子公司未能

举证证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调整工资结构协商一致。电子公司在此

情形下解除与符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向符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

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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