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辞职,可同时索要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
2021年7月2日,柳某进入公司工作。入职后不久,公司就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只字不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经柳某多次交涉也无结果。考虑到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自己的各项待遇无法得到保障,柳某于2022年4月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离开时公司没有给柳某任何的补偿。
针对公司的做法,柳某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提出哪些请求呢?
柳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提出以下两项请求:
一是要求公司支付给二倍工资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柳某在公司工作9个月,期间因公司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其支付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给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过错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离职的,无疑属于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公司理应向柳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