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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拒签书面合同被辞退,可索要经济补偿但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4-13 10:00:40
员工拒签书面合同被辞退,可索要经济补偿但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徐某于2021年4月15日入职,公司与他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由于徐某业绩突出,公司对其表现非常满意,在试用期满前即多次与他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然而,公司每次谈及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徐某都会找理由搪塞过去。不过,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对双方之间的谈话作了录音。 眼看徐某入职快满1年了,考虑到再不让他走人,就会导致视同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徐某离职后不久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和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徐某部分请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徐某拒绝签约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仲裁机构对徐某有关1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于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诉求,仲裁机构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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