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遇违法解雇,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同时主张
董某一直在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21年11月怀孕后,她感到身子越来越重,妊娠反应也十分厉害。为此,她不得不减少客户访问量,其直接结果是她连续几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由此,公司认为她已不能胜任工作,并于2022年3月通知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董某以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得解雇为由据理力争,但公司不接受其辩解,最终向她开具了退工单。董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在“三期”内难以再就业,并造成工资收入降低,于是要求公司同时支付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雇董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董某不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无权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它与赔偿损失指的不是一回事,不能混淆。
因此,对于怀孕女工董某而言,基于这些特殊保护规定,可以要求公司给予工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