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迪原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一创新公司员工。2020年,新疆一节能公司邀请他入职工作。
2021年1月,赵某迪尚未完全从创新公司辞职,便开始为节能公司工作,并领取了当月的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然后提出辞职,并向节能公司提出补偿未发工资的要求。双方意见不统一,产生纠纷。
赵某迪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最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节能公司需向赵某迪支付各项费用94379元,包括未结工资4150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873元。
法院指出,赵某迪原是创新公司员工,虽然2021年3月才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在2021年1月就已经开始为节能公司工作,并且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汇报工作。并且,该节能公司在月底还向赵某迪发放了工资。
在此期间,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赵某迪受节能公司管理,该公司也按月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节能公司在明确知道赵某迪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未解除时,可以依法要求他改正,或者与赵某迪解除关系。但节能公司并未行使相应权利,反而邀请其加入公司,并按时发放工资。可见,该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赵某迪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