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20年3月起到某销售公司下属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张某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2020年8月,因张某所在门店产品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张某则认为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未达成一致,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张某每天工作时间实则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限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法律设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条件。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为全日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