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曾阿牛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获悉后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曾阿牛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确认曾阿牛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给付曾阿牛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公司支付曾阿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曾阿牛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曾阿牛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曾阿牛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