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多年,我想自主创业,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确定了我的离职日期,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离职2周后,我因身体不适前去就医,医生确诊我已有身孕40天。由于有了身孕,再求职有很大难度,我就想回到外贸公司继续工作。
我找到外贸公司领导,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工解约、自己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重大误解所致为由,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对方一口回绝。
你的辞职申请应当算数,你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恢复。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条规定是无任何限制条件的,即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你主动辞职,系你的真实意思表示。你声称辞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系以在获悉怀有身孕之事实后予以反推辞职之意思表示,有违事物发展顺序。而外贸公司对你早已怀孕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你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外贸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违法。你的工作已经无法恢复,但你的这一经历可以提醒已婚女职工,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或者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不准备续签时,应当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自己是否已怀孕,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