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下午,袁某经个人介绍到某酒店应聘服务员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填写员工登记表。
当晚,某酒店将袁某安排在员工酒店内住宿。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某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并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随后,袁某在某酒店内劳动。
上午大约10点,袁某在酒店内吃完早餐去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致残。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纠纷。袁某遂于2020年8月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酒店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裁决:确认袁某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某酒店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袁某与某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作出后,某酒店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某与酒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袁某在次日早上8点20分依照某酒店的劳动纪律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并在其后1个多小时的时间内一直在某酒店内劳动,因此,应认定袁某与某酒店之间形成了劳动用工,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