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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追责解雇有时效性!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4-27 9:11:39
王某于2015年1月1日与某商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王某岗位为收货部员工。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2月18日,王某因存在私下向销售部门索要赠品、私拿破包商品从收银台出入等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被公司根据制度规定给予书面警告。2020年12月21日,王某因未遵守收货流程中“生鲜商品收货需与相关人员一同收货”的规定,独自一人收货,再次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月8日,商场以王某曾被两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商场提供了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已依法公示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累计警告处分2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明确规定累计计算期间。 裁决商场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不是无期限的。用人单位是否行使解除权不能长时间处于未决状态,须对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加以一定的时效限制。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能因一次错误便永远陷入等待解雇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雇的风险,超过一定合理期限而用人单位仍未作出解除决定的,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用人单位将不会再行解雇,此后如果用人单位再行解雇,是对这一种信赖状态的破坏,易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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