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李某与重庆某速运公司签订《同城配送服务合同》,江某通过某同城骑士APP注册为骑手,为李某经营的餐厅提供外卖配送服务。速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劳动报酬转至江某注册的APP账户,通过微信群下达抢单指令,并为江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双方发生纠纷后,江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江某接受速运公司指派,为李某经营的餐厅提供外卖配送服务。作为被动接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无法决定实际发放报酬和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主体。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虽较为灵活,但双方存在人身方面的从属关系,故江某主张其与速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