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残疾事实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2018年6月,重庆某物业公司保安吴某在工作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吴某从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吴某曾被鉴定为伤残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其与物业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合同》时,隐瞒了这个事实。
重庆四中院裁判认为:吴某入职时未如实告知自身基本情况,且该问题对物业公司判断是否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有直接影响,吴某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无效。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吴某虽被鉴定为三级伤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从2016年1月起直至去世前一直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吴某不能胜任该工作,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残疾人从事与其能力相符的劳动。吴某工作期间,某物业管理公司向吴某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受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该物业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