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则因举证不足,其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未获支持。
李某系重庆永川某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女儿。为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该培训中心从2019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永川法院裁判认为:李某与该培训中心提交的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或不符合逻辑,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锁链,故对李某要求确认与某培训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补缴社会保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双方举示的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审理法官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