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存在挑战
4月29日,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备受关注。
在该案中,某传媒公司与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经纪合同,作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李某每天工作8小时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因对收入结构存在异议,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记者留意到,上述案件的案情与广州中院审理的伍某诉某皮具公司劳动争议案非常相似。伍某与某皮具公司在2019年8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伍某在某平台担任主播。后伍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但从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某皮具公司决定伍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伍某服从某皮具公司的用工指挥,且协议确定伍某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伍某的收入报酬直接来源于某皮具公司,且双方明确约定为“工资”,故双方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