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中,小宋在公司组建的外卖站点从事专职骑手工作,公司与小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宋从事的餐饮配送工作属于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活动,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可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管理,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有权自行支配劳动。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对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假、报酬等事项均做出了约定,实际上是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
综上,法院认为小宋实际上接受了上述公司的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小宋则表示,在公司为小宋购买的雇主责任险中,明确载明:“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显而易见,这份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一样,是给“存在劳动关系”的雇员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