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袁某一直在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袁某称,自己受聘于某医院,但该医院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200元。袁某表示,自己遵守某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听从某医院护士长的安排,在固定楼层对病人进行护理并收取费用,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5月初,某医院单方通知袁某,以袁某服务态度差、工作不负责任等理由辞退袁某,并收回护工证。
袁某认为,自己与某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医院无故辞退自己,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袁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袁某向法院起诉。
袁某表示,自己在从事护工期间,工作是由医院护士长指派,需要接受医院方的管理,遵守病区张贴的各项规章制度,且陪护服务费均按月领取,符合劳动者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特征,与某医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在某医院从事陪护工作,根据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指示和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和帮助工作,由患者方支付劳动报酬。可见,袁某并未受某医院委派、招聘,其护理期间、工作内容、收入报酬等均由袁某与患者或家属协商决定。袁某与某医院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