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自2020年3月起在一家销售公司下属的门店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公司对张先生的管理并没有照着合同执行。张先生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因张先生所在门店的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2020年8月,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却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张先生则认为,从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来看,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因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