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该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