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宫通过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车某某和监事董某某的面试后,收到印有“美团外卖”字样的员工服装、员工手册和一辆用于外卖派送的电动车,正式成为舟山地区的一名送餐员。
根据公司规定,小宫每天上午9点到站点参加晨会,听站长总结前一天工作,讲注意事项,还一起喊口号。上午10点开始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晚上9点下班;如遇值班,则晚上12点下班。
干了几个月后,小宫在一次送餐的路上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治疗需要巨额医疗费。好心人提醒小宫:“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应该算是工伤吧?”小宫马上联系了负责天天跑腿公司舟山分公司日常管理的车某某和董某某协商此事。然而,他们却说小宫的送餐行为与公司无关,小宫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非公司发放,而是车某某发放,如果一定要有个雇主,也只能是车某某个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天天跑腿公司与美团签订《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承接舟山地区的美团外卖配送业务;小宫由天天跑腿公司聘用并接受岗前培训后,被授予在“美团外卖商家版”软件上“抢单”权限;小宫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段和配送区域,按公司规定的配送服务规范上岗配送外卖,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奖惩措施等;小宫和其他配送员一起,每天参加公司组织的晨会,接受站长点评和培训;从上岗到事故发生,连续5个月,公司根据小宫的业绩和服务质量,按月向小宫发放劳动报酬。综合以上用工事实,法院依法确认小宫与天天跑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