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和田某为杭州市余杭区某物业服务公司职工,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日常用工地点为杭州市临安区某项目。卢某等自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工作,多次获得小区业主锦旗表扬。今年3月11日,他俩因工作原因与时任项目经理产生纠纷,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月14日,卢某来到杭州市临安区矛调中心寻求援助。职工维权窗口接待后发现,因用人单位注册地点不在临安辖区内,若无法证明用工地点在临安区,则临安区仲裁委无管辖权。建议卢某及田某补全用工地点为临安区的相关证据后通过法律援助提起仲裁维权。
4月初,卢某和田某将补全证据提供至窗口,证实原项目经理因作风问题已被卸职,公司已指派新任经理接管工作。援助法工在此基础上立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电话沟通,阐述法理与其进行协商。
经充分协商,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卢某和田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配合两人进行社保的转移。4月8日本案经调解结案,调解现场,用人单位负责人郑重向卢某和田某道歉,并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本起纠纷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