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文某在浙江省湖州一家机械公司上班。2021年3月11日,文某因违章操作,不仅导致自己腕骨骨折,还使一批即将成型的模具成为废品。文某伤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文某是因违章操作导致受伤,应自己承担责任,因此不认为文某受伤是工伤,相关医疗费用也不予报销。同时,公司还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要求文某对违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损坏作出经济赔偿。文某多次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分管副总经理协商,希望公司能在工伤申请或者经济处罚上做一些变通。
本案例中,文某受伤虽因违规操作造成,但公司应依法对其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要求文某承担因违章操作造成模具损坏的经济赔偿的做法,并无不妥。